韩某甲诈骗上诉案——(2026)吉03刑终28号
裁判要旨
1. 犯罪数额认定规则:对于依托交友平台实施的诈骗犯罪,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平台提现数据、交易明细后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能够印证的,审计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据此认定的犯罪数额应确认客观准确。
2. 犯罪数额扣除规则:平台收取的扣点费用属于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的必要犯罪成本,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充值的全额款项均与诈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全部金额应计入犯罪数额,无需扣除平台收取的费用。
3. 共同犯罪责任认定:诈骗团伙的创立者、组织者作为共同犯罪主犯,应对其招募、管理的全部女主播实施诈骗所涉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无需剔除女主播原有行为或部分无关充值金额。
4. 量刑认定规则: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行为人未能退赃退赔,仅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情节的,原审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的量刑,属于量刑适当,二审应予维持。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6)吉03刑终28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甲,男,1998年7月13日生,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1月6日被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律师,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2025)吉030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韩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经哲出庭履行职务。韩某甲及其辩护人徐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甲于2022年3月至2024年2月16日,创立领袖公会,后将领袖公会交刘某甲、韩某乙(均另处)管理。该公会以“聊天赚钱”的名义面向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职业女聊手(女主播),并指导女聊手下载“执手”“本地找爱”“同城相遇”“友伴”“遇半”等交友软件,对女聊手进行诈骗培训后,通过上述交友软件对男性用户实施诈骗。现已查明由领袖公会招募并实施诈骗的女聊手有40余名。女聊手在交友软件内女聊手通过虚构与男性用户同城、虚构自己人设等手段谎称可以与男用户线下见面、交友,并让男用户充值提升与女聊手的亲密度以达到与男用户线下见面、结婚的目的,以此为由诱惑男用户向交友软件充值,通过此手段对交友软件内希望线下见面、交友、处朋友的男性用户实施诈骗,领袖公会从招募的职业女聊手在交友软件内获得的聊天、打赏收益中分红获利。经审计韩某甲实际诈骗人民币754217.8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另查明,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表明韩某甲同案已对被害人某甲和刘某乙进行赔偿,相关款项应从韩某甲责令退赔数额中予以扣除。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物证手机、笔记本、U盘和电脑,书证某平台聊天记录、某平台、支付宝交易记录、从软件中提取的账号信息、支付记录、提现记录、被害人名单,刑事判决书等,专项审计报告,被害人某甲、刘某乙等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韩某甲自首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鉴于韩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韩某甲系经其亲属劝说,主动到案,并交代相关情况,应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韩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韩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与其他同案人员退赔冯某、小某、夏某平等6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七十四万七千零九十九元四角。
韩某甲上诉称:1.一审判决虽然认定其自首,但量刑时未予充分考虑,减轻幅度明显不足。2.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为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亦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未扣除平台提取的40%费用,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应该对其犯罪数额重新认定,确定其实际犯罪数额为452530.68元。一审判决根据审计报告中的70名被害人充值的数额认定韩某甲诈骗754217.80元明显不当,该数额仅有统计结果,没有对应的转账凭证和流水明细,不能排除被害人为获得相应的赔偿而故意夸大被骗数额;对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的金额应从诈骗数额中剔除,有的被害人单纯是为了聊天、消遣、消磨时光或发泄情绪而支付费用。3.男用户购买金币充值到社交软件,并非充值到其个人身上,每个社交软件至少有几百名女主播,其邀请的女主播不过一二十名,并不是所有女主播都与其有利益关系,男用户的钱也不是都消费给同一女主播。其虽与38名女主播都有某平台交易,有的是给的介绍费,有的女主播在其做之前就做过了,所以不能证明她们所做的全部社交软件都和其有关,不应计算在其犯罪金额里面。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改判。
辩护人辩称:1.一审认定韩某甲的犯罪数额为75万余元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审计报告称754217.80元数据来源于“本地找爱”“同城相通”“友伴”“执手”,但公诉机关补充的证据却有很多充值来自其他软件。2.所有平台都是合法交友平台,所有充值应当扣除平台合法所得的40%,剩余60%再计入韩某甲的犯罪数额。3.韩某甲没有诈骗被害人全部充值金额的主观故意,其主观故意只有充值金额的60%,应当认定为(754217.80-3608874)×60%=235998.24元。4.男用户明知交友聊天需要付费,充值包括他们正常搭讪费用,女主播和男用户聊天并不固定,不应将所有男用户的充值均认定为与韩某甲有关。5.案涉诈骗金额应剔除部分被害人并未陷入误认识进而交付的钱款数额。6.原审判决对韩某甲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虽予以认可,但量刑幅度未充分体现法律规定,导致量刑过重,应对韩某甲量刑调整为有期徒刑四年。综上,韩某甲的犯罪数额可认定为235998.24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二审法院应充分考虑韩某甲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还有两名幼子需要抚养,改判韩某甲为四年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的意见是:1.关于犯罪数额,领袖公会内的女聊手在涉案交友软件内虚构身份、职业、情感经历等情形,诱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对女聊手加某平台、见面等进一步发展的承诺而购买礼物打赏,在被害人打赏到一定程度后,女聊手对其敷衍、冷处理等,系典型的诈骗行为。韩某甲作为领袖公会的创立人,应对其公会内所有女聊手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不应扣除平台收取的费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向平台充值的全部金额是其实际损失,平台收取的费用系韩某甲使用平台所产生,韩某甲明知平台会收取费用,仍利用平台实施诈骗,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全部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了被害人全部支付金额的损失,应将平台收取的费用计入犯罪数额。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数额,侦查机关依法调取涉案平台提现数据及相关人员的交易明细后,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审计,报告结果客观真实。审计报告中涉及的女聊手及被害人充值信息均与韩某甲领袖公会有关,平台运营人的证言及提供的书证能够证明某公司等账户是涉案软件的提现账号,在案的女聊手也证实其加入领袖公会后下载的涉案软件并实施诈骗行为,且被害人能够说清其消费的女聊手信息,女聊手与被害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一审判决依审计报告认定犯罪数额准确。2.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韩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罪名无误。3.一审判决量刑适当。韩某甲犯罪数额为75万余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刑即十年,韩某甲未对被害人进行退赃退赔,除自首外无其他从轻量刑情节,一审法院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量刑适当。综上,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并无不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审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核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检察机关的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1.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是否客观、准确的问题
经查,公安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韩某甲及38名主播在“本地找爱”“同城相遇”“友伴”“执手”四个交友平台提现情况及与之关联的70名被害人充值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区间为2022年3月至2024年2月16日。该审计报告审计内容包括各女主播提现记录,韩某甲与38名女主播的某平台交易记录,以及38名女主播对应各被害人的充值记录,审计报告数据来源明确,内容客观,结论准确,能够完整地反映涉案资金的真实流向与涉案规模。该专项审计报告能够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同时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韩某甲供述与在案书证,韩某甲诈骗人民币754217.80元的犯罪实足以认定。故对韩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韩某甲犯罪数额不准确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犯罪数额是否应剔除平台扣点的问题
经查,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费用,均应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及女主播依托交友平台进行诈骗,对于平台收取费用及比例均明知且认可,平台收取的费用属于被告人诈骗犯罪的必然支出,即属于犯罪成本。亦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害人基于对女主播诈骗行为的错误认识,通过直播平台进行充值,其被骗的过失涵盖了全部款项,即全部支付款项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将被害人被骗全额计为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平台扣除的40%款额当然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韩某甲与辩护人提出的韩某甲对被害人付款的40%无非法占有目的,将平台扣点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关于部分被害人是否未陷入错误认识以及女主播诈骗的钱款是否应合计为韩某甲犯罪数额等问题
经查,因本案未对交友平台进行调查,故交友平台的行为是否合法,本院不予评价,且平台是否合法不影响韩某甲诈骗事实的认定。被害人被骗时的心态无法确定,但被害人因女主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陷入到女主播虚构的人设、同城线下见面、交友、婚恋等骗局中,基于正常社会交往认知判断并在平台充值,属于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诈骗行为是导致被害人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韩某甲作为“领袖”公会的创立者、组织者,招募、管理女主播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对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数额负责,即对38名女主播实施诈骗所获取的全部钱款负责。辩护人提出男用户应该为各自行为负责,不应把所有充值都计算至韩某甲的犯罪数额中,以及不应将女主播的所有充值都计算至韩某甲的犯罪数额中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原审判决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
经查,上诉人韩某甲诈骗数额为75万余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组织公会、招募主播实施诈骗的行为模式社会危害性大,所得赃款全用于挥霍不能返还,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韩某甲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韩某甲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应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招募女主播并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韩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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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律师是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工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公司法六大核心领域,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坚持“客户至上,专业为本”的服务理念,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技能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善于沟通,能够准确把握案件要点,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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