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失业保险案件-诈骗罪

刑事辩护 发布时间:2026-08-03 阅读次数:10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晋0602刑初360号

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某1,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专科文化,自供在朔州市XX学校、朔州市XX学校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捕前住朔州市开发区。2023年6月27日主动到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因涉嫌犯诈骗罪,当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在取保期间又因涉嫌其他诈骗案,同年9月2日接山西省左云县公安局通知前往该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调查,次日经该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后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0月30日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押解回朔,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某,律师。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刑诉〔2023〕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某1犯诈骗罪,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永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某1及辩护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1年4月,被告人尤某、吴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合谋以注册空壳公司、虚构劳动关系,为不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先短期缴纳失业险,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失业补助金的方式从中获利。尤某让孙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拉拢申领人员,孙某又发展下线薄某1。被告人薄某1拉拢人员19人(已扣除立案前退还的6人),涉案金额142609.6元,其从中获利7682元,目前涉案资金已退还至朔州市社会保险中心账户。

2.2023年8月,被告人薄某1以给被害人王某1安排左云县民政局事业单位的工作为由,骗取王某145万元;后左云县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出来后,王某1发现自己未入围面试,多次要求薄某1退还赃款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薄某1将骗取的款项大部分转赠于韩某1和王某2。2023年9月12日,韩某1和王某2将收到薄某1转账的其中10万元退还给被害人王某1。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薄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1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薄某1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薄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辩解自己也是受害者,指控第二起是赵某1说有一个指标包过其才给对方转的款,37万也是赵某1提出的,其被赵某1欺骗;给韩某1转钱是因为对方告诉其这笔钱需要在对方手里流动一下再返回,其被韩某1欺骗。庭审最后阶段又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一定深刻反省,改过自新。

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第一起诈骗,被告人薄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薄某1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构成自首。3.薄某1在指控第一起犯罪中积极退赃,挽回了国家损失;指控第二起犯罪中,薄某1系受到上线人员欺骗导致犯罪,后又因赃款被朋友骗走,导致无法全额退赃,其主观恶性小。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失业补助金的事实

2021年4月,已决犯尤某、吴某合谋以注册空壳公司、虚构劳动关系,为不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先短期缴纳失业险,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失业补助金的方式从中获利。尤某让孙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拉拢申领人员,孙某又发展下线薄某1。被告人薄某1拉拢人员19人(已扣除立案前退还的6人),涉案金额142609.6元,其从中获利7682元,目前涉案资金已退还至朔州市社会保险中心账户。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涉案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薄某1的个人基本情况。

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及左云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23年4月21日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发布公告,让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主动前来说明情况,同年6月27日,薄某1到该局投案。同年9月2日左云县公安局让薄某1前往刑事侦查大队进行调查,其到达该局后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羁押在大同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0月30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薄某1逮捕,当日该薄被提押回朔州市看守所羁押。经对其进行吸毒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

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21年11月份领过一个月失业补助金,不清楚是以某A公司业失业员工的名义申领的。2021年10月份左右我去朋友薄某1的单位聊天,薄某1和她同事孙某问我有没有社保,之后她就给我办理了,薄某1说领到失业补助金之后前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给她。我小叔子毛某通过我给薄某1、孙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也办理了失业补助金,毛某领取了6个月,每月1278.4元,共计7670.4元,前3个月通过我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郭某。我申领的1278.4元于2022年8月13日退还,毛某申领的钱于2022年8月14日退还给朔州市社会保险中心账户。

4.另案已决犯孙某的供述证实:2021年4、5月份左右,尤某让我去XX生活区见面,他和吴某对我说在疫情期间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没有工作没缴纳社保的人都可以领取,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让我拉取一些人,还能挣些好处费。后我找到了同事薄某1、嫂子李某、朋友冯某和刘某1,我总共拉了57个人,共计收取175170元。给了尤某130900元,我总共获利44270元,其他人获利多少我不清楚,他们只要交够给我的钱就行。2022年5、6月份我第一次交办理材料时把手续费也给了吴某,他通过微信给我发了在三晋通APP上申请办理失业补助金的流程图。我和拉拢的人员说有个认识的人能够办理疫情期间生活补助,是劳动局给办理,准备办理需每人收取200元手续费,还需要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递交上去后,吴某通知我需要在网上提交申请的人员,发下钱后他们把钱交给我,我再用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给吴某和尤某。早期吴某按每人1700元收取好处费,其中包含200元的手续费,我按每人2500元收,抽取800元提成;中间尤某和我说涨到每人2500元,我再按3300元收取,中间还有三人我收取了4400元,我拉拢的人员都是没有缴纳社保的人。有一次张某在山东给我打电话并给我银行卡转账,让我以现金方式给尤某好处费,我从银行取出钱后给了对方。2023年3月27日,我拉的57个人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已全部退还到朔州市社会保险中心账户内。

5.被告人薄某1的供述证实:2021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孙某当面和我说有批疫情期间的国家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取,问我身边有没有需要的人,她说不缴纳社保的就能领取,需要提供身份证和社保卡。我按照她的要求总共拉拢了25人,都是自己身边的亲戚,我告诉了他们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以及需要的资料,他们将身份证和社保卡当面给了孙某。过了几个月孙某和我说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了,她给我发了一张申请流程图,通过“民生山西”APP网上申请,我将流程发给拉拢的人让他们按照步骤进行申领。我拉拢的25人共计领取了181097.6元,他们没有工作,不在领取失业补助金的8家公司上班,也没有发过工资和交纳失业保险。失业补助金是朔州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月发放的,失业待遇批量代发,共计发放了6个月。第一批的3个人每月发放1088元;第二批的9个人每月发放1278.4元;第三批的13个人每月发放1278.4元;其中第二批的高某领取了一个月的失业补助金(1278.4元),薄某2和康某领取了5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各自6392元)。失业补助金到账后,孙某说最后总算账时每人按照3500元给她,剩下的钱我自己留着。第一批的3个人(苗某1,苗某2、苗某3)通过微信给了我转了前3个月的钱共计3264元;第二批的9个人每人3500元,通过微信给我转账共计31500元;第三批的13个人通过微信给我转了3个月的钱,每人转3834元,共计49842元,以上钱款我都转到了孙某的微信上。我一共拿了7682元好处费。2022年6、7月份孙某通知我,让我通知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开始退钱。到现在还有10人没退,分别是薄某3、陈某、苗某4、刘某2、贾某、邸某、郝某、赵某2、付某、刘某3共10个人,他们的钱是我垫付的。

二、以找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1的事实

2023年8月,被告人薄某1以给被害人王某1安排左云县民政局事业单位的工作为由,骗取王某145万元;后左云县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出来后,王某1发现自己未入围面试,多次要求薄某1退还赃款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薄某1将骗取的款项大部分转赠于韩某1和王某2。2023年9月12日,韩某1和王某2将收到薄某1转账的其中10万元退还给了被害人王某1。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处警值班登记表证实:2023年8月29日18时48分,下团堡乡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报警人王某1在XX学校因找工作发生纠纷,民警处警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2.左云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赵某1通话记录,证实2023年8月18日至8月25日,赵某1与薄某1的通话往来情况。

3.左云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赵某1的工作证明及退休证明材料证实:赵某1退休前在某B公司工作,职务显示为营业员,2021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

4.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2023年9月9日,左云县公安局民警从王某2处扣押百元面值现金共计10万元。同年9月12日依法向王某1、田某发还。

5.《腾讯司法调证指引》及左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补充证据情况说明证实:根据2023年8月26日腾讯公司下发的《腾讯司法调证指引》,因有关QQ、微信聊天记录并不保存于服务器,仅可通过用户接受有关聊天记录的终端设备(手机、电脑等)查看,因此无法调取微信聊天记录。

6.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报案材料及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协议书、与薄某1、郭某的通话录音(纸质版及光盘一张)和微信聊天及转款截图、手写借条及承诺书、辨认笔录证实:2023年8月19日,我因让同学郭某母亲的朋友薄某1办理左云县事业单位的工作被骗45万元。我因多次考试成绩不理想和郭某说过能不能给找点儿关系,8月18日晚上我和郭某去吃饭的路上,他看见薄某1发的左云县事业编公告就第一时间和我说对方能安排,我让他赶紧帮忙问问。郭某给薄某1打电话问询后对方说只要报名成功她去问领导能不能办。我用微信把准考证发给郭某,他又转发给薄某1。过了一会儿对方回话说能安排没问题,需要45万元办理。郭某说薄某1是他妈妈的一个朋友,因8月19日就要考试,时间比较急,也是出于对郭某的信任,我和母亲田某打电话说明情况,母亲就找亲戚借钱,薄某1还和郭某发微信说领导连夜安排。我妈给薄某1转钱时,郭某在开车回朔州的路上。我、郭某、薄某1拉了一个微信群,说了考试需要注意的地方,郭某提前和我说让我录音,但由于是微信语音聊天,手机麦克风占用,录音不能用。当天晚上转完账后薄某1在微信群里面发了一份居间服务协议,上边有她签字,19号下午我去朔州补签字后返回家中。薄某1说她说办过很多个了,只有一个没成功是因为那个孩子自己的问题。20号郭某打电话说薄某1告诉他这个事稳了,没问题。等24号成绩公示时我还是没过线,我问郭某啥情况,过了一会儿薄某1打电话说她去问了领导,名额被占用了,说最晚2天后还钱,后加了我的微信并要了我母亲的银行卡号。之后我又催要了几次,但她以各种理由推脱,我和母亲还去了朔州联系了郭某一起去找薄某1,她还是之前的那一套说辞,之后我就报警。

朔州市下团堡乡派出所民警处警后问薄某1能否还款,她说得等30号早上去太原跟领导追款,我们当时也同意调解。警察提议再写一个欠条或者借条之类的新协议,有了借条后薄某1把之前给我办工作签订的协议原件拿走了,我留了扫描件。后来我们意识到薄某1可能要跑,通过郭某打听到她住的小区,我们在她车旁边等着并给她打电话,她谎称自己要去太原,半小时后她下楼看见我们就报警,说我们不让她上班接孩子。警察将我们带回派出所,薄某1开始说她办事没办成差我们钱,警察了解完情况后告诉她属于诈骗,薄某1立即改口说是我们借给她的钱,后来警察让我们去分局,我咨询完后让我母亲报了案。

薄某1当时答应给我办理XX服务中心的正式工作,她说是找太原的一个领导,还说能保证我笔试考试肯定在第一名或第二名,并且试卷上不让我做任何痕迹,还说面试可能要去太原,到时候有老师会安排我如何面试,如何作答,有可能会把面试的答案告诉我。因我们和她要钱时又签了一个借条,她就把协议收走了。我通过母亲的尾号XX银行卡给薄某1尾号XX中国银行账户转的钱。

经辨认,指认出了被告人薄某1。

7.证人田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辨认笔录证实:我是王某1的母亲。2023年8月18日晚上,郭某从朔州到左云找王某1,当他知道王某1第二天要参加左云县的一个事业单位考试时,就说朋友圈有个叫薄某1的人可以给别人办工作,后来王某1让郭某和对方联系,对方说能办他现在考的XX事务中心,但需要45万,且必须当晚把钱转过去。王某1和郭某都说肯定没问题,事情办不成还可以退钱,我向亲戚借了45万元后在家中直接给转了过去。薄某1说45万元是用来疏通关系的钱,我没有和薄某1接触过,就是相信了孩子们的话。2023年8月19日凌晨1点左右,我通过尾号XX农行网上银行给薄某1尾号XX中国银行卡转的钱,第二天王某1正常去参加了左云县的事业单位考试,去朔州和薄某1签订了协议。8月24日成绩下来后王某1没考上,经询问后薄某1说名额被左云县的一个领导顶替了,工作办不成,说1、2天就把钱给全额退了。又隔了好几天,薄某1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未退钱。

2023年8月29日,我和王某1、郭某及其母亲去朔州找到薄某1,她说工作办不成了,钱能够退给我们,但需要她去太原找领导要。因薄某1一直没给钱,我们就一直跟着她,后来在当地报警后警察出面调解,让薄某1给我们写了借条,借条的内容是因资金不足,薄某1暂时无法还钱,约定于2023年9月7日归还钱款。薄某1没有和我们说她找谁去办工作,只说是要找一个太原的人。8月30日早晨我们又去薄某1住的地方准备找她,她谎称自己去太原找人要钱去了,后她从楼上下来看见我们就报了警,去了派出所也不承认给我儿子办工作,只说是向我借了45万。

经辨认,指认出了被告人薄某1。

8.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王某1是我的大学同学,2023年8月17日我去左云找王某1玩,第二天晚上我和王某1及其朋友在XX酒店东面的一家面馆吃饭,期间我在微信朋友圈内看到了薄某1发的左云县事业单位的公告朋友圈。薄某1之前给我办过工作,而且她和我的母亲也认识好几年了,我就相信了她。王某1就让我问薄某1,对方在电话里说可以办,只有一个指标,让我把王某1的准考证发过去说是给领导看,我把王某1发的准考证转发给薄某1,过了一会儿她回话说可以办,需要45万元。我和王某1说了之后他给其母亲打电话说了这件事。吃完饭后王某1就回家找他妈妈筹钱去了,凌晨12时许我开车在回朔州的路上,王某1给我打微信语音电话,我提议把我、薄某1、王某1拉一个微信群,在群里聊一聊再决定怎么弄,然后我们就开始在群里开语音聊这件事,我还提醒王某1录音,但事后王某1只是录屏没有声音。薄某1对王某1说考试时不要留空白,答题卡要涂满,试卷上不要留痕,考完以后到朔州签协议。8月19日下午王某1叫我一起到朔州XX学校和薄某1见面并签了协议。

8月24日王某1考试成绩出来后发现没考上,他打电话说成绩单上没有他,我把他发的名单转发给薄某1,对方说名额被左云的一个领导给顶了,2天后会把钱退给王某1,我把上述内容转告王某1。2天后王某1说钱还没有退回来,薄某1跟他说可能是因为周末,银行有延迟。我给薄某1打电话,她说等周一再看,结果周一钱还没有退。我和王某1分别给薄某1打了电话,他说领导可能出事了,她也打不通电话。8月29日16时左右,王某1和他母亲到了朔州,我们一起去了XX学校找薄某1,她还是说领导出事了,银行账户被冻结转不了钱,过1、2天去太原看看领导什么情况,有没有别的办法把钱转出来,多长时间能转出钱也不确定。王某1母亲不同意,后来就了报警。接警的是朔城区下团堡乡派出所的民警,薄某1说半个月之内能退钱,民警就让她给王某1母子写了借条,之后薄某1把和王某1以前签订的协议拿走了,说是害怕对方向她要两份钱。第二天早上6时左右,王某1打电话问我要了薄某1家的小区地址和车牌号,之后我也过去了。我和王某1及其母亲一起等薄某1,她下楼后王某1拦住不让上车,她就报了警。接警的是朔城区建设北路派出所民警,后警察将他们都带回了派出所。民警当时看过薄某1的转账记录以后对王某1说转出去一笔37万元,剩下的不知道转哪去了,让王某1去法院起诉,后来王某1去朔城区刑警队报案了,被告知需要回左云报案。薄某1就说是有个领导,但具体是谁在哪里工作没和我说过。薄某1收钱后说走正常的招考流程就可以,笔试和面试由她来操作,剩下的政审体检等不负责,如果公示(笔试与面试任意一项)时没有王某1的名字就退款。

2023年8月31日上午,薄某1给我打电话说如果有警察问这个事,就说是王某1借给她45万元做资金周转,之后找领导时顺便提一下安排工作的事情,我把薄某1说的内容全部告诉了王某1。薄某1的意思就是她和王某1借钱在先,给对方找工作在后。当时是薄某1说的要45万元,她还说一分也不能少,我只是给当个中间的介绍人。当天我给薄某1打电话说要是王某1工作的事情成了给我2万元的好处费,8月20日她通过微信给我转了2万元,还说给王某1办事业单位的这个事情已经没问题,我就把钱收了。在8月24日当天,王某1打电话说成绩出来了,排名太靠后估计考不上,我就把这2万元好处费退还给了薄某1。

9.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郭某的母亲,通过杨某认识了薄某1,她是XX学校的负责人。2023年8月29日21时左右,我给郭某打电话,他说在XX学校因薄某1帮王某1安排工作的事情写借条,我过去时在场的有薄某1、王某1母亲和一个辅警。薄某1正在给王某1写借条,等他们写完后,我、郭某、薄某1、王某1母子就在XX学校薄某1的办公室商量这件事怎么处理,我大概了解情况后就跟薄某1说赶紧把钱给退了,她让我别说话。王某1母亲和薄某1商量好9月5日还钱,郭某在网上看了一下借条的格式,说之前写的不规范,就让薄某1重新写了一张,他们还写了一张,内容的大概是图片和视频作废,具体内容我不知道。写完之后我和郭某就回家了,之后的事情不清楚。薄某1和我说过是有个领导能安排,这个领导是谁叫什么在哪里工作都没说过。

10.证人赵某1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及转款截图证实:我之前在某C公司上班,退休之前是西药组组长。我和薄某1是普通朋友关系,2023年8月18日22点44分左右,薄某1打电话问我能不能给办工作,说在左云县有个孩子要考事业单位,让我给办一下,然后她说一会儿给我转账。8月19日凌晨1点左右,薄某1打了两个电话我没接到,当时已经给我转了37万元。我没有答应薄某1要给办理工作,也没找人问,我没有收到过薄某1给我发的找工作这个人的准考证,我没有能力给人办理工作,也从来没有向薄某1说可以给人办工作。我认为薄某1的真实目的是借助我帮助她骗别人的钱,第二天早晨我好像用微信问过她转过钱来干啥,她说让我看能不能办左云这个,我说不可能的事情。我打电话准备给她退钱时她不让退,说找工作的人有贵人帮助,还说她身上有神仙通过链接看到找工作的这个人身上有贵人相助,当时我不知道对方的卡号没法转。8月25日我主动和薄某1要了尾号XX中国银行账号,后通过我尾号XX农行账户给她退了20万元(限额),然后我又用尾号XX中国银行账户给她转了17万元。我没有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过左云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我手机内存小,一般没啥用的微信聊天记录我都删除了。薄某1之前给我转过30万也让帮她给别人找工作,我只是把那30万在手里放了几天,后告诉她根本办不成,就把钱给她转回去了。薄某1平时也说她能够驱除魔鬼,还能和一个叫“丹丹”的神合体链接。

11.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我和王某2是夫妻关系,认识薄某1大约三年了。我和薄某1没有经济纠纷,她也没有向我借过钱,她经常通过微信给我转钱。从8月19日开始薄某1通过微信给我分20次转账大约19.2万元,这都是爱的赠予,因为她把我当女儿看待并称呼我“亲个蛋儿”,我们之间的关系已经超出了亲人的关系。她转账的金额都是爱的寓意,52元是“爱你”,13140元是“一生的守护”,520元“是我爱你”。据我了解薄某1是跟别人合伙做项目,还给应届毕业生推荐岗位。以前我也给她转过钱,最近因我买房子有了负债,就给她转的少了。薄某1给转的钱都被我花了,我给了王某227600元让他交房租,有一部分钱转到了我两个孩子的银行卡里,有一部分转给了王某2、我的父亲(微信昵称“皇阿玛”)、母亲(微信昵称“缘住.皇颜娘”),还有一部分购买了衣服、床垫,我还买了一对耳钉花了32000元,其中一只耳钉我已经通过顺风快递寄给了薄某1。

我的微信号是“XXXX”,薄某1的微信号是“XXXX”,我备注是“嗯哼小妈”。薄某1给我老公王某2打过两笔钱,分别是131400元、50000元。因为她把我们都看成了她的孩子,关系不是一般的好。警官给打电话时我说过薄某1欠我钱,当时是出于保护她的目的,我说了谎话。薄某1经常有烦心事,她有困惑就会找我聊天,我的大部分时间都在给她进行心理疏导,之前我给别人做过疏导,每小时收费5860元,疏导几次后她的心灵就得到了慰籍。做心灵疏导是我的财富通道,薄某1也从我这里得到了心灵的慰籍,所以她才会转账给我。我做的心灵慰藉工作在市场上没有价格衡量,完全是看对方水平的高低。我给别人进行心灵疏导后,把对方身上的负能量吸收过来,还得自我疏导。我和薄某1聊天时说过我老公想买一块手表(绿水鬼”),她可能上心了。薄某1给我老公转的钱本来是想转给我,但因我征信有问题,就转到了王某2的卡里。薄某1说她最近谈了个项目挣钱了,一定要让我们生活的好。

12.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其提供的部分转账截图证实:我通过妻子韩某1认识了薄某1。2023年8月27日薄某1给我尾号XXXX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了181400元,后我在北京市XXXX商城买了一块“劳力士绿水鬼”表,价值125000元,但这个表前两天丢了。剩余的56400元,有27600元我交了房租,其他都用于生活开销。薄某1就是和我们感情好给才转钱,没有其他原因。开户行是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兴融中心支行,卡号是XXXXXXX。民警告诉我上述钱款是薄某1诈骗所得我才知道,我愿意退还以上钱款。9月2日民警告知我薄某1转的钱是赃款后,我们没有再使用过这些钱。

13.被告人薄某1的供述:2023年8月18日晚上,郭某打电话说看到我朋友圈里发了一个左云县事业编考试的公告,问我能否给他同学安排,我让他先把对方准考证发过来。我和郭某说第二天就要考试,领导现在不接单了,但他让我想想办法,还说要拿一部分流动资金(是郭某定的45万)让我活动,我便答应他试试。大约在13日凌晨2点左右,郭某说王某1已经凑够了钱,我给他发了一个中国银行卡号,后来王某1的母亲给我一次性转了45万。是郭某要求王某1给我转的钱,同时我俩约定好45万全部到位后我给他2万(后又供述5万)。郭某不知道我如何给他同学办理工作,也不知道通过谁办理。我是在郭某的一再要求下才答应接的单,我和对方说了,不是百分之百能够办成,如果办不成能退款。

我说的领导是赵某1,认识她4、5年了,听杨某说她给别人安排成功过政府单位的工作。当天晚上我将王某1的准考证、报考单位等个人信息发给赵某1,问她能否把王某1安排进报考单位,赵某1看过准考证后说可以安排,我给她转了37万。8月19日下午,王某1到朔州找我签了居间服务协议,内容是关于给王某1在XX事务中心安置事业单位的工作,我们双方都签了字。我和王某1说过如果不花钱,永远考不上;也和他说我曾经往XXX中学给别人安排过工作,还说这次考试他肯定能考前两名,没说过面试的事。左云县事业单位考试成绩公示,王某1没有考上,我和他说过名额被别人顶替了,是赵某1告诉我的。8月25日赵某1把这37万退给我,我把这些钱消费了。8月29日,王某1到朔州XX学校找我,当时报警后是朔州市下团堡乡派出所民警出警,民警走后我们才写的借条。借条日期是他们要求我写的8月18日,我觉得欠钱理亏就按照他们的要求写了。当时是王某1母子、郭某及其朋友去了安某办公室商量,我在自己办公室等他们,过了一会他们回来后王某1用他手机给我看了一张借条的模版图片,让我按照模版写了借条。我害怕王某1拿着借条和之前的协议问我要两份钱,就让他给我写了一张承诺书,内容大概是以借条为准,协议作废。8月30日,我骗王某1家属说要去太原找领导给他们要钱。

王某1给我钱主要在于郭某,郭某在杨某的学校上过班,所有的高端就业(政府发的公告)流程他都明白。王某1这45万通过网银转到我的尾号XX中国银行卡。我微信里面的“丹丹宝贝贝”是我妹妹韩某1,就是做心灵疗愈的人,“王清晨”是我妹夫王某2。我习惯性定期删除微信聊天记录,和赵某1的聊天记录已经被删除;我和赵某1的通话记录没有主动删除,但在到公安机关前一天手机坏了,后来大女儿给修好后通话记录就没有了。我知道赵某1是个退休工人,她也是通过别人办理工作。

王某1的母亲给我转账后我告诉韩某1收到了45万元办工作的钱,因为在这之前她和我说过8月18日那天会有50万元入账。我每天早上8点左右都要和韩某1进行微信视频,当时我问韩某137万元要不要给王某1退回去,她说“等她先链接一下,看这笔钱怎么处理。”过了一会儿韩某1说“咱俩刚才一起链接时,意识层面是相同的,但物质层面有偏差,需要先把我的物质层面填充一下才行。”到了晚上我认为应该把这37万元给韩某1让她去填充物质层面,这样会让我们的链接达到同一层面,让钱回流的更快(赚钱的速度会更快),我就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方式分几次把这37万元转给韩某1和其老公王某2了。钱是我自愿给韩某1和王某2的,我和韩某1平时互相链接产生共鸣后,我俩会相互转钱,以金钱的方式进行爱的交流。其中有13.14万被我和王某2买了一块劳力士(绿水鬼),还有一笔5万也是和王某2买了一块表。我不愿意认罪,但愿意赔偿王某1的损失。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已决犯太明、吴某等人骗领失业补助金积极拉拢人员;其另又虚构事实,编造能为他人找工作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以上犯罪数额共计592609.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薄某1的刑事责任。在指控的第一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薄某1负责拉拢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补助金的发放是为了缓解众多失业人员的生活困境,关乎温饱,影响生计,但被告人薄某1却在疫情期间利用国家对失业人员发放补助金的政策漏洞骗取大额钱款并从中渔利,致使真正需要救济金的人无法领取,性质恶劣,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指控第一起涉案资金已全部退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所受损失已获弥补;指控第二起部分赃款由薄某1转赠人员予以退还,被害人遭受部分损失获得弥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薄某1归案后仅如实供述部分罪行,庭审中出示阶段表示自愿认罪,后又辩解自己也是受害者,被赵某1和韩某1所欺骗,在庭审最后阶段又表示已认识错误,一定改过自新,本院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有无退赔等各项情节综合予以量刑。

辩护人所提构成自首之辩护意见,经查,认定自首需要同时满足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在案证据有书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案发后薄某1主动到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或左云公安局投案,但其在归案后仅如实供述了指控的第一起诈骗事实,针对指控的第二起诈骗,薄某1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均以受他人欺骗或系他人提起犯意以推卸罪责,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项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辩方所提指控第二起薄某1亦系受害人,所得赃款被朋友骗走,导致无法全额退赃,主观恶性较小之辩解及辩护意见。结合在案多名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薄某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薄某1明知其没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仍编造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后将钱款自愿处分于他人。钱款去向如何不能成为被告人减轻罪责的事由,且截至一审宣判前,辩方未提交相应证据足以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相关辩方意见无事实和理据支持,不予认可。所提薄某1就指控的第一起诈骗属于从犯且积极退赃,挽回国家损失之罪轻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薄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2日起至2032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于判处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薄某1退赔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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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律师是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工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公司法六大核心领域,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坚持“客户至上,专业为本”的服务理念,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技能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善于沟通,能够准确把握案件要点,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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